番禺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支持制度





番禺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支持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进和支持各类产业人才到番禺区创新创业,打造高端高质高新现代产业新体系,根据《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番发〔2016〕11号)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目标任务。紧紧围绕番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重点面向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都市型现代农业等领域,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决定、人才为先,引进并支持一批领军人才(团队)在番禺区创新创业;积极鼓励存量企业和团队持续开拓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番禺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分为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4个专项,自制度实施起5年内引进并支持35个创业领军团队、35个创新领军团队、50名创新领军人才和30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


第二章 创业领军团队


第三条  创业领军团队是指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所创办企业能够经受住市场考验,具有高成长特点,带动番禺区重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创业团队。申报主体是已在或拟在番禺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创业团队)。

第四条  创业领军团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团队创业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达到国内外先进技术水准,有相对成熟的产品和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三)团队在番禺区注册落户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类企业不超过10年)并依法纳税;或承诺入选后6个月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企业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均不低于500万元。

(四)团队成员须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或承诺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后,团队成员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创业领军团队可获以下支持:

(一)人才经费资助。

1.分120万元、100万元和80万元三个等次给予人才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团队成员的工薪补助、安家补贴和生活补贴。分两期拨付,首期50%经费,已注册企业的在评审通过后拨付,未注册企业的在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及人员到岗后拨付;剩余50%经费在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

2.对从区外引进的知名企业或经济社会贡献潜力较大的企业,给予企业进驻时的主要负责人100万元-50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

(二)项目经费资助。入选团队可自主选择下列任一资助方式。

A方式:股权资助(跟投)。对已获得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创业团队,按照《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跟进投资。

B方式:无偿资助。资助额度原则上按评审通过的项目预算的30%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分两期拨付,项目启动且企业相应自筹经费到位后,拨付30%前期经费;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其余70%经费。入选3年内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可转按A方式进行资助。

(三)工作支持。

1.工作场所房租补助。对入选团队企业,在入选后3年内,每年给予工作场所租金的50%补助,单一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贷款贴息。对入选团队企业与项目研发产业化直接相关的贷款项目,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每个项目贴息时间最长2年,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000万元。

3.科技金融服务。搭建创业领军团队与创业股权投资基金、银行、证券、担保等金融机构对接平台,辅导创业领军团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推荐创业领军团队项目进入广州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获得银行信用贷款。

4.绿色服务。对创业领军团队优先辅导,推荐参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评选及认定,并优先支持企业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等政策。


第三章 创新领军团队


第六条  创新领军团队是指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和都市型现代农业等领域从事先进技术研究,具有丰富科研经验和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善于研发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创制国际国内或行业技术标准,在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承担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攻关项目的优秀创新团队。申报主体是在番禺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经省、市、区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七条  创新领军团队分为:新引进创新领军团队和存量创新领军团队。

(一)新引进创新领军团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团队必须在申报单位承担具体、明确的创新项目,项目领域符合番禺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创新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2.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均具有良好的知识和专业背景,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已有一定合作基础且入选后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3.团队带头人拥有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或曾主持(承担)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现(拟)担任申报单位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

4.团队带头人在申报单位已工作时间不超过3年,或承诺入选后6个月内加入申报单位。入选创新领军团队后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团队带头人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其他核心成员不少于6个月。

5.团队成员须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或承诺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后,团队成员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6.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软硬件条件和充足的研发投入,承诺投入团队研发项目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能为入选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

(二)存量创新领军团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该团队所在企业已在番禺区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3年以上,企业每年研发经费投入5000万元以上。

2.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已在申报单位工作3年以上,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其他核心成员不少于6个月。

3. 团队成员须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4.团队承担的创新项目符合番禺区产业导向,对于企业的挖潜增效和转型升级有较大推动作用,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能体现出较大的创新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条  创新领军团队可获以下支持:

(一)人才经费资助。分120万元、100万元和80万元三个等次给予人才经费资助,使用范围与拨付方式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执行。

(二)项目经费资助。资助额度原则上按评审通过的项目预算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三期拨付,项目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30%经费;项目验收通过后(技术指标达到预期、项目研发产品实现产业化规模生产),拨付50%经费;项目实施5年内其研发产品累计销售收入达到预期目标的,拨付其余20%经费。


第四章 创新领军人才


第九条  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具有良好科研背景和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在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担任应用研究和技术、产品研发重要职位的高端创新人才。申报主体是在番禺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经省、市、区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条  创新领军人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报单位已工作时间不超过3年,或承诺入选后6个月内加入申报单位。入选创新领军人才后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拟)任申报单位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

(二)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

(三)须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或承诺入选后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四)具有良好的知识和专业背景,拥有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或曾主持(承担)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或有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软硬件条件和充足的研发投入,能为入选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创新领军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一)人才经费资助。给予5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使用范围与拨付方式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执行。

(二)工作支持。鼓励支持创新领军人才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

(三)生活支持。入选的创新领军人才,可享受番禺区对高层次人才提供的各项服务保障待遇。


第五章 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是指能够运用现代科技知识与手段、分析研究方法以及经验、信息等要素,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在降低创新成本、促进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高端人才。申报主体是番禺区相关服务业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组织,申报人须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3年内,在番禺区累计实现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技术交易额,由国家或省、市、区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交易市场、科技条件平台、科技金融机构(平台)等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近3年内,为番禺区企业提供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科技中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和标准运营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近3年内,在标准创制、市场开拓、技术攻关、人才引进服务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产业技术联盟、人才协会、创业服务中心等新型社会枢纽型组织主要负责人。

(四)近3年内,在番禺区成功孵化10家(含)以上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并培育至少3家挂牌新三板或至少1家上市企业的孵化机构或产业园区主要负责人。

(五)番禺区发展所需的其他服务业领军人才。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一)人才经费资助。给予5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使用范围与拨付方式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执行。

(二)工作支持。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所在机构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纳入广州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及服务目录。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责任分工。相关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由区科工商信部门负责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和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3个专项,区人社部门负责创新领军人才专项。

第十七条 申报评审。每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申报公告,由各专项实施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7天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评审细则由专项实施部门另行制定,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管理考核

(一)本规定各专项入选者管理期及项目实施期一般为5年。入选个人获得“广州市番禺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荣誉称号并获颁证书,在管理期内按本规定及产业领军人才其他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二)入选者须与用人单位、专项实施部门签订多方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创业领军团队与创新领军团队,须在合同中载明可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作为中期评估和管理期满考核、项目验收的关键依据。

第十九条 资金安排。本制度所涉及资金列入区产业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由有关实施部门列入部门预算管理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专项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已经获得补贴扶持的,对补贴扶持资金予以追缴,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记入不良诚信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专项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扶持条件,又同时符合番禺区内有关同类扶持办法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获得本制度扶持的团队和个人,须承诺自获得扶持年度起的5年内在番禺区服务、工作,所创办的企业5年内不迁出本区。如违反本条规定的,按比例收回有关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有效期5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番禺区产业领军人才贡献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番禺区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都市型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挖掘现有人才的创新能力,稳定现有人才队伍,根据《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番发〔201611号)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产业领军人才补贴分设“杰出产业人才”、“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和“人才培育引进”3个专项。对为番禺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一定补贴及有关荣誉称号;给予成长型企业管理人才一定补贴;加大对产业人才的培育引进力度。

第三条 各补贴专项申报主体为在番禺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金融机构等法人单位在番禺区设立的区级以上分公司(分行)、专营机构等地区总部。主要分为以下5类:

(一)重点企业和龙头企业。指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综合竞争优势、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主要是经区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骨干企业、行业领先企业、总部企业、创新型企业等。

(二)高成长型企业。指番禺区重点产业领域内,发展速度快、能带来高效益、具有高增值能力的企业,主要是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三)创新成长型企业。指番禺区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拥有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市场潜力良好的中小型企业。

(四)投融资企业。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办理相应的各类备案、登记,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金融业务资质的投资基金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其中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募集基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五)事业单位。指番禺区所属的各类事业单位,该类别仅限申报“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中的“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项目,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项目。

第四条 各补贴专项评选对象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评选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为番禺区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依据。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申报企业应诚信守法经营,没有税收违法行为和欠缴税款行为,没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工商、税务、劳动、计生、安监等部门无不良记录。


第二章 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专项


第五条  杰出产业人才补贴给予为番禺区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都市型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补贴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六条  评选条件。评选对象应在申报企业全职工作满1年以上,或柔性引进满2年以上(每年在番禺区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工作中,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核心技术和创新产品,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番禺区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解决了关键性重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科学管理理念和先进管理知识,创新管理方式,善于开拓市场,注重安全生产,所在企业连续3年管理水平和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在技术革新改造、应用推广和带徒传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在省级以上竞赛中取得优异名次或称号。

(五)在产业领域其他方面取得卓越成就,为番禺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第七条  评选补贴标准。根据评选对象对番禺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一等奖1名,一次性补贴500万元;二等奖2名,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三等奖2名,各一次性补贴50万元。上述补贴40%给予个人或团队成员,60%给予其单位作为专项工作经费。无符合相关条件者可空缺,已获补贴者原则上不能再次参加评选,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的除外。

对获一等奖的人才授予“禺山卓越贡献人才”荣誉称号,对获二、三等奖的人才授予“禺山杰出贡献人才”荣誉称号。


第三章 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专项


第八条  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给予为番禺区重点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补贴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个。

第九条  评选条件。评选对象应在申报单位全职工作并依法纳税满1年以上,按照单位对其业绩和贡献的评价标准,划分为“产业高端人才”、“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其他急需紧缺人才”3个项目。

(一)产业高端人才项目:在企业管理、研发、生产、财务、资本运作、财务金融、销售岗位担任高级职位,对企业的创新发展、效益提升能够发挥重大作用,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企业人才,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可以申报产业高端人才。主要包括:

1.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投资总监、财务总监,以及其他副职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2.企业总工程师、首席技术官、首席科学家,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项目的高级技术研发人才。

3.企业核心业务部门负责人,企业高级技师、技能大师,以及其他在生产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促进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的高技能人才。

对获评本项目的人才授予“禺山产业高端人才”荣誉称号。

(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项目: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从事单位核心业务,能够为番禺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且属番禺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产业急需紧缺人才:

1.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企业战略规划类、资本运作类、财务金融类、人力资源管理类、市场营销类、产品运营类、产品技术研发类、生产管理类、复合技能类人才。

2.创新成长型企业带头人及相关核心成员,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标准可参照20万元标准适度下调放宽。

对获评本项目的人才,根据其类别性质分别授予“禺山金才”和“禺山金工”荣誉称号。

(三)其他急需紧缺人才项目。对在农业生产、社会工作、文化艺术工作等方面为番禺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且属番禺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可以申报其他急需紧缺人才项目,评选和补贴标准由相关评选部门参照产业急需紧缺人才标准制定,在工资薪金收入标准上可适度放宽。

对获评本项目的人才,根据其类别性质分别授予“禺山金稻”、“禺山金助”、“禺山金艺”等荣誉称号。

第十条  补贴标准。对获补贴者按其上年度对番禺区发展的贡献给予一定额度贡献补贴。产业高端人才补贴名额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50个,个人年最高补贴不超15万元。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含其他急需紧缺人才)补贴名额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50个,个人年最高补贴不超5万元。


第四章 人才培育引进补贴专项


第十一条  加大产业人才培育扶持力度,每年在区产业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预算,培育约1000名产业高端人才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提升人才自主提升能力。支持企业博士后等优秀人才参加出国(境)国际培养和学术交流。其他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培育扶持。

第十二条  成长型企业人才奖。对已登记在册的规模以下企业,且已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补贴,每家企业给予1个名额,评选对象应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每家企业仅在首次从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时可享受本项补贴。补贴额度为20万元,分三期拨付,评选当年拨付40%,评选第二年该企业仍保持在规模以上的再拨付30%,评选第三年该企业仍保持在规模以上的拨付其余30%

第十三条 对在本区企业中工作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给予下列资助,分2年等额拨付:

(一)对广州市杰出专家,给予50万元生活津贴。

(二)对广州市优秀专家,给予40万元生活津贴。

(三)对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给予30万元生活津贴。

(四)对广州市“121”梯队人才,按不超过广州市资助补贴资金的50%予以资助并按培养期拨付。

区属单位柔性引进的上述第一、第二类高层次人才,经审核,可按本条上述对应标准的50%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对本区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及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给予下列补贴:

(一)对批准设立的市级以上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经费补贴,经费用于院士工作站的工作条件改善、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

(二)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补贴25万元,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补贴10万元。

(三)对每位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科研项目启动经费7.5万元和生活补贴8万元;对期满出站1年内到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给予安家费10万元;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研究项目给予等额补贴。

第十五条  对在番禺区注册为独立法人,且以帮助企业招才引才为主营业务的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责任分工。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区人社部门会同区科工商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专项的评选和补贴发放工作;区人社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专项和人才培育引进补贴专项的评选、补贴发放工作,其中:区人社部门具体负责高端产业人才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禺山金才”、“禺山金工”)项目的评选;区农业部门具体负责“禺山金稻”的评选;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禺山金助”的评选;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具体负责“禺山金艺”的评选。

第十七条  在各补贴专项评选工作启动前,由各专项实施部门编制申报公告,并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一)宣传发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申报公告,各专项实施部门采取组织发动和社会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企业和人才进行宣传发动。

(二)组织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组织填写相关补贴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各专项实施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产业园区和各镇(街)可向专项实施部门推荐优秀人选和企业。

(三)审核评审。各补贴专项具体评选工作细则及补贴方案,由各专项实施部门研究制定,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名单公示。获补贴名单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在有关网站以及社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补贴发放。公示完毕后,颁发荣誉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发放补贴。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资金列入区产业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由有关实施部门列入部门预算管理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专项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已经获得补贴的,对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记入不良诚信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专项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同时申报本制度规定的“杰出产业人才”、“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和“人才培育引进补贴”且符合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贴。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扶持条件、又同时符合番禺区内有关同类扶持办法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获得本制度补贴的企业和个人,须承诺自获得补贴年度起的5年内在番禺区服务、工作,所创办的企业5年内不迁出本区。如违反本条规定的,按比例收回有关补贴。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有效期5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